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 (2)、(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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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 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比例:18-40周岁60%;41-60周岁40%;61周岁及以上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