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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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每年领取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年金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领取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②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