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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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合同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计划A: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计划B: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56周岁之前或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较迟者为准)确诊,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计划A、计划B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