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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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20%×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生存保险金=100%×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祝寿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祝寿金: 祝寿金=20%×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三十周岁(含),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三十周岁,祝寿金领取日为本主险生效日后的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三十五个保单周年日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
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七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生存保险金=3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同时满足祝寿金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照祝寿金保险责任给付,不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祝寿金领取日零时或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