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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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的前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保险金为保证给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终止。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自全残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