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脚注4全残”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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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为1年时,生存保险金=20%×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3年时,生存保险金=60%×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时,生存保险金=100%×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