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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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1)生存金 自主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2)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十年,自主合同第五个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额外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您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年,自主合同第十个至第十四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额外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您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五年,自主合同第十五个至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额外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您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