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案例

王女士为丈夫李先生(30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为 20 年,年交保险费 10520 元,对应基本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李。本例中王女士为投保人,丈夫李先生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李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仁和人寿为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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