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境内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三、进口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四、未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药店或者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五、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六、未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或者进口药品直付用药流程进行用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七、既往症;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及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实验性药物、国家特批紧急进口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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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者特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