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