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轻症、20种中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我们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剩余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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