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当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一)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
(二)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
二、关爱保险金
若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年满11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23周岁、2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保险金: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
三、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祝寿金=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10%。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寿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祝寿金=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1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