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约定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自驾车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在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