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2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3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关爱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第2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