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本合同终止。上述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约定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 × 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