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招盈双玺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起领取特别生存金,自第6年起领取生存金,第20年至第29年可领取关爱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关爱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关爱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关爱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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