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