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恶性肿瘤和轻症可多次赔付,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
(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三)身故。
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3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同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且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且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时间与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含)以上。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3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针对合同定义的同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且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时间与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含)以上。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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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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