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倍护保险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恶性肿瘤和轻症可多次赔付,确诊轻症或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还可领取养老金,满期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3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针对合同定义的同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且确诊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时间与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含)以上。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轻症或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
养老保险金给付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含六十五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与所依附主保险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倍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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