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56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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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附加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附加合同及其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公司及其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及其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险公司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保险公司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