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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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五)类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计划一和计划三的年度免赔额为1万元,计划二和计划四的年度免赔额为2万元。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一)-(五)类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
计划三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共同使用同一个年度免赔额,计划四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共同使用同一个年度免赔额,具体由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不允许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