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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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意外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