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保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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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表:0-17岁:100%;18-40岁:160%;41-60岁:140%;61岁及以上:120%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