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为儿子小赵(0周岁)投保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交费期为3年,年交保险费10万元,对应基本保险金额为1547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
例中赵先生为投保人,儿子小赵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妻子李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主险合同于2022年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2029年12月31日为合同期满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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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七个保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为 3 年时,生存保险金 = 60% × 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 5 年时,生存保险金 = 100% × 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8年
交费期间:3/5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