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安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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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无等待期。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一次住院诊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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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8.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
9.       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1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7.    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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