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8.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
9. 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1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7. 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