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自杀、故意自伤及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影响;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保险人作出声明,且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疾病除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一、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