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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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三十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车工具;
5.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8.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9.     椎间盘突出症;
10.  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1.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  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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