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在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三十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