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八、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九、 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一、 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三、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 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十二、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