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五、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影响;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六、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