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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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含三十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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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五、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影响;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六、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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