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所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被保险人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严重感染、严重粘连、大出血、子宫穿孔或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