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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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所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被保险人因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严重感染、严重粘连、大出血、子宫穿孔或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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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四、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六、        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影响;
八、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等医疗过程中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意外;
九、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 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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