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可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2.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3.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
保险人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扣除,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每次累积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帐户金额为限。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帐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帐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帐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