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表3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五千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