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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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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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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