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七)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