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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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规定承担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金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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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七)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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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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