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一百元以后按百分之九十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投保地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