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急性病身故; (四)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五)医疗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直接原因在意外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人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返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遗体遣返费保险金额。
    
(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之后,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额”,但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准;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保险人所承担的各项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以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人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返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遗体遣返费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之后,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额”,但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准;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或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


(十四)保单载明的投保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83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