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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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急性病身故 |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遗体遣返费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保险人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返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规定的遗体遣返费保险金额。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之后,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额”,但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准;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或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