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第五条第(二)款以外的各种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碰撞、倾覆;
(七)盗窃、抢劫、抢夺;
(八)自燃、烘焙、人工直接供油;
(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操作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
(十)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
(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
(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
(四)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五)保险标的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遭受的损失;
(七)作业中保险标的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八)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侧翻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二)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胎等的单独损坏;
(十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设备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七)本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