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设备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以下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强热带风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雪崩;
(三)空中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界物体倒塌、碰撞;
(五)水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漏水;
(六)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
(七)设计、制造、安装缺陷;
(八)过电压、过电流;
(九)操作人员操作失误。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数据储存媒介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设备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数据储存媒介损失,并导致所储存的数据、程序丢失或无法被机器读取,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数据储存媒介的重置费用及其储存数据、程序的重制费用。
数据储存媒介的重置费用:指重新购置同一厂牌型号或性能相类似的新数据储存媒介所需要的费用。
储存数据、程序的重制费用:指将损失的数据、程序从备份媒介输入到新媒介产生的费用,或将损失的数据、程序从原程序或文件输入到新媒介产生的费用,或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编辑损失的数据或重新购买、编写损失的程序产生的费用。
临时租赁费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设备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中断,被保险人为恢复营业而临时租赁设备及其使用场地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