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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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
年金 |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年、3年或5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较大者: (1)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
投保年龄:0-70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