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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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