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给付比例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提出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情况,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上述部分领取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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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给付比例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至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提出申请期间发生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情况,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上述部分领取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