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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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