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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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20日内(含120日当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2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在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仅承担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