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满二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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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二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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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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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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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20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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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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