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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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与身故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两者中的较 大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20%)或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