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期间,本公司应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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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在年满6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的数额为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两者中的较大者。 (2) 若在年满6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养老保险金 | 自年满6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 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自年满 6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5 周岁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若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 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其数额为自身故日至年满 85 周岁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期间,应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 金之和(不计息)。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基本保额 (65周岁至身故,每年领取一次,保证可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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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