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除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 的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 若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 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除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在投保或续保本合同时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少儿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确诊脑癌、骨癌或白血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