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5%。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将按身故当时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将按当时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20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 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生存保险金=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的25%。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生存金 |
个人账户价值×25% (18至2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