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经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定 义的恶性肿瘤,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 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非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