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评定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 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1年按365日计算)。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猝死;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9)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参加高危、违章施工、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